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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定性

来源:宿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zxslsvip.com/   时间:2020-03-25 16: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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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209条第4款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理,理由是:

1、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破坏归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开票额达到一定数值时,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定罪处罚。

2、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本质时非法出售发票。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虚开行为,二是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3、根据《刑法》规定,单纯虚开普通发票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如前所述,属于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刑法》第209条第4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

 

-------------《刑法》、《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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