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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行贿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宿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zxslsvip.com/   时间:2021-12-09 1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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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贿赂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受贿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犯罪是由他人胁迫造成的,胁迫犯罪属于被胁迫的犯罪人。那么,强制受贿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被迫行贿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被迫行贿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强迫情形消失后,当事人主动报案说明情况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人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

  【案例】

  吴先生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通过某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下了一块土地,准备用于房地产和商业综合开发。吴先生按照正常流程,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唯独缺少城建部门的一个手续,导致不能正常开工。

  吴先生多次到城建部门询问,某领导说他们递交的材料虽然没有问题,但是还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同时暗示陈先生行贿。吴先生问100万可否时,某领导点头答应。陈先生为了早日项目开工,被迫向某领导行贿。果然行贿后,吴先生的项目如期开工。

  该楼盘因为地段位置很好,最终使吴先生获得了巨额利益。

  【解析】

  在案例中,某领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暗示陈先生向他行贿,只有行贿了才能开工,属于索贿行为,涉嫌受贿罪。

  那么吴先生的行为,算不算犯罪,算不算行贿罪呢?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作为吴先生来说,按照正常的流程,向城建部门递交了材料,在各项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某领导故意拖延不办理,并暗示吴先生送钱,吴先生无奈之下才进行行贿,如果不行贿项目可能还要拖延。但是不管怎么说,吴先生确实给国家工作人员送去了金钱。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罪的认定,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送财送物。

  吴先生被迫行贿,最终获得了巨额利益。但是他获得的利益,算不算不正当利益呢?回到本案中,吴先生所有材料都齐全,某领导故意拖延不办理,吴先生被迫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让某领导尽快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某领导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办事,吴先生最终也能获得巨额利益。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是被迫行贿,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比如,胁迫消失后自愿坦白受贿的,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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