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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关于数额认定

来源:宿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zxslsvip.com/   时间:2020-03-25 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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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唯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和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

《刑法》没有对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认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伪劣产品刑事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的认定方法,即“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种认定方法应当同样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因为无论是伪劣产品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是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刑法》在相关罪名中规定的“销售金额”的内涵应是一致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应当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重大损失数额”四种。对于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如何具体计算,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否,对于认定犯罪和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加以规定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3、《知识产权刑事解释》在价值计算方面也有很大的突破, 规定了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多数是侵权产品未销售出去的案件,所以,《知识产权刑事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很重要的。

 

 

-----------《刑法》

-----------《刑事审判参考》

-----------《人民司法》

-----------《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刑事解释  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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