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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未遂的怎么处罚?

来源:宿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zxslsvip.com/   时间:2022-02-14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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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那么如果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未遂的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敲诈勒索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吗

  1、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未遂的,属于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案例:

  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预谋后,用手机给项城市贾岭镇谋私立学校校长张某打电话,说“给我准备10万元钱,不要报警,如不给钱要你儿子张某某不得劲。”后又连续三天给张某打电话催要钱,并安排张某把钱放在三店乡刘庄村十字路口的桥下。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在去指定放钱地点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已经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根据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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