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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证据如何处罚?

来源:宿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szxslsvip.com/   时间:2022-01-19 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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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的时候,难免会留下蛛丝马迹,一旦被抓捕,证据尤为重要。那么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毁灭证据该怎样定罪

  1、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协助毁灭证据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量刑标准

  帮助毁灭证据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

  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汉族,高中文化。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审,十二月四日撤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红卫、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1997)汝检刑诉字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夜窜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院提取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的帐本、票据盗出后烧掉,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之妻张文秀任本村民组财务会计,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贪污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四月二十四日夜,被告人唐某越墙进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办公室,将该科提取的本村民组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度的会计帐及现金帐盗出,在检察院二楼厕所内撕下总帐74页,现金帐14页烧掉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唐某为摆脱检察机关对其妻的追究,故意烧毁大量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从上述可知,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当事人,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体。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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